【提醒】申請研究計畫時應注意的學術倫理
一、涉及人體研究案,須提送IRB審查且通過才可執行。
「人體研究法」第4條
人體研究(以下簡稱研究):指從事取得、調查、分析、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、生理、心理、遺傳、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。
二、符合倫理的寫作
資料來源: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(2019)。
三、可能違反學術倫理的樣態:
「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」第三點
(一)造假: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、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。
(二)變造:不實變更申請資料、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。
(三)抄襲: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、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。註 明出處不當,情節重大者,以抄襲論。
(四)由他人代寫。
(五)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。
(六)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,未適當引註。
(七)以翻譯代替論著,並未適當註明。
(八)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、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、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 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。
(九)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、關說、利誘、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 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,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。
(十)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。
參考資料:
1.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(106 年 05 月 31 日修正)
2.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(2019)。符合倫理的寫作:從開始到結束(美國ORI授權)〔海報〕。
3.人體研究法(民國108年01月02日)。